保安隊員著裝的規定
為了保證保安隊員持有隊容嚴整、儀表端莊、守紀律、講禮貌的良好作風,認真糾正當前著裝和隊容方面的突出問題、特制定以下規定:
第一條、保安隊員著制服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和著裝要求著裝。冬夏服裝不準混穿,帽徽、肩章、臂章、領帶嚴格按照規定佩帶。
第二條、保安隊員在值勤或工作時,都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著制服。例假時應當便服。
第三條、保安隊員應妥善保管所配發的隊服和徽章,嚴禁將隊服、徽章贈送或借給非保安隊員。
第四條、保安隊員著裝應當整齊干凈,不準披衣,敞懷挽袖、卷褲腿、歪戴帽子、穿拖鞋和赤足。
第五條、保安隊員不準留長發。蓄胡子、留大鬢角和戴首飾。
第六條、著裝的保安隊員在街上和公共場所,不準邊走邊吸煙、吃零售、不準背手、袖手、搭肩、挽臂和嬉笑打鬧,席地而臥。
第七條、要把保持良好和隊容風紀作為每個保安隊員考核評獎和評比的內容。各級領導要以身作則,模范遵守隊容風紀的規定,并對執勤時保安隊員的著裝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督促、發現不規范行為,及時糾正。
第八條、對初次違反隊容風紀的人,應及時批評教育,對屢次違反規定的,要令其寫出書面檢查,扣發本人當月獎金,對屢次不改或情節嚴重的,要給予紀律處分。對于將制服、徽章贈送,外借造成嚴重后的追究責任。
第九條、因違反隊容風紀受到紀律處分的人,當年不能評選為先進和記功晉級、授獎。
第十條、一年內連續三次以上發現有保安隊員嚴重違反隊容風紀的分隊、駐點,分隊長不能評為先進個人,分隊也不得評為先進分隊。
第十一條、本規定從下達之日起執行。